Wednesday, January 12, 2011

知法犯法,应罪加一等

今早看见这则当今大马的新闻:《涉案五警员不承认伤人罪名,谢太子拟民事起诉政府求偿》

商人谢振兴,于去年底遭警员毒打劫财,还被诬赖拥毒和藏巴冷刀的案件震撼社会。

涉案的5名警员终于在昨天被控上八打灵推事庭,面对蓄意伤人的罪名。

我心里想,就只告他们“蓄意伤人”一条罪而已?因为在蓄意伤人罪名下,一旦罪名成立,被告将面对最高一年监禁,或最高罚款两千令吉,或两者兼施。就那么轻?知法犯法的警员,难道不应该罪加一等吗?

为什么不用“企图谋杀”来提控这些警员?(因他们确实是有“企图”的,就是为了钱,还打得那么凶,不是想杀人是什么?)

抢劫及偷窃,被控了吗?(谢振兴的钱,不翼而飞。)

栽赃嫁祸,诬赖商人拥毒和藏巴冷刀,难道不该被控?(还恶人先告状!竟然诬赖人家拥毒,根本就是想置人于死地!)

非法禁锢呢,难道不该被控?(无缘无故被扣5天,还不是非法禁锢?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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